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学会规章>>正文
贵州省心理健康教育协会章程、贵州省心理健康教育协会内部管理条例
2016-10-12 16:43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贵州省心理健康教育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是: Guizhou Association for Mental Health Education (缩写:GAMH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贵州省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依法登记、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和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促进我省心理健康教育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的群众性社会组织,是我省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自愿结合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广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促进我省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健康教育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贵州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我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挂靠单位由筹委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情况选择确定,挂靠单位应保证提供良好的办公场所。本协会现已确定贵州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为本协会挂靠单位,住所为贵阳市宝山北路116号,贵州师范大学田家炳书院大楼八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省内外心理健康教育学术交流活动,举办省内、国内学术会议。

(二)组织心理健康教育的课题研究工作。

(三)普及心理健康教育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人才。

(四) 编译出版心理健康教育的书籍、期刊或学术科研资料。

(五)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六)举办各种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班、讲习班。

(七)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问题,发挥心理健康教育的咨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定期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九)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健康教育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鉴定工作。

(十)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健康教育领域的教材和文献资料编写工作。

(十一)设置与心理健康教育有关的机构和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积极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一般会员、研究生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协会组织的主体。个人会员在本协会中担任理事以上(含理事)职务,其工作单位即属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愿意按期交纳会费,并自愿履行本协会会员的义务;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一般会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心理学专业或邻近专业的工作,或具有心理健康教育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识水平;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并具有一定心理学知识、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干部。研究生会员应是就读于心理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五)团体会员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并愿意参加本协会有关活动,愿意支持本协会工作的科研、教学或企事业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协会两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含专业委员会和省级心理学会),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秘书长和理事长签字同意,即算正式入会。

(三)在读心理学研究生加入本协会的程序与其他人员入会的程序相同。

(四)会员入会后,必须按本会规定,按期交纳会费;交纳会费后,本会秘书处按规定为会员办理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协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在读研究生成为贵州省心理健康教育协会的研究生会员后,享受与其他会员同等的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各种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工作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实际工作和活动的心理学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理事会成员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一般不超过百人。理事会成员在每次改选时要有所更新。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决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和决定协会的工作规划与活动计划;

(十一)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二)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上一条:贵州省心理健康教育协会拟设工作委员会或专业研究委员会
下一条:贵州省心理学会章程、 贵州省心理学会内部管理条例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