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心理学会章程
(2010年10月10修订,2010年11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州省心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ui Zhou Psychological Society (简称GZPS),是贵州省心理学工作者依法组成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社会性的社会团体,是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贵州省科协)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心理学会(以下简称总会)的一部分,受贵州省科协的领导和总会的业务指导,经贵州省民政厅进行社团登记并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以促进我省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挂靠贵州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北路116号,贵州师范大学田家炳书院7—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省内外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心理学课题的研究工作。
(二) 开展心理与教育的咨询活动,组织举办各种心理学培训班、讲习班等,普及与宣传心理学科的知识技术,提高全民的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 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心理学的课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四) 根据需要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学项目的论证评估、科技成果及心理学仪器产品的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心理学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五) 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推广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六条 本会会员条件: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职称以及同等或更高级职称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高等院校心理系和心理专业(或邻近学科)本科毕业从事心理学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从事心理学工作五年以上,发表过相当学术水平论文的心理学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心理学知识,从事心理学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单位推荐,详细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和秘书长共同批准后成为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本会会员均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应写出书面意见通知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设首席会长、现任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处理学会日常工作,并视工作需要聘请副秘书长1—2人。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⑧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担任,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同意,可由执行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务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本会根据专业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发展与教育心理、基础与应用心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医学心理、学校管理与青少年心理、心理测量与咨询等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不另订章程,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学会发展壮大后,可设较有社会影响和较强势专业的研究会,研究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统一归省心理学会理事会领导。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贵州省科协拔款、活动费补助。
(二) 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捐赠。
(三) 举办业务范围内的各种事业服务和咨询活动收入。
(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五)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社团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省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订,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业务主管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经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对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件本”,中国科协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的精神和《中国心理学会章程》,结合本会的实际修订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 年11月13 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贵州省心理学会内部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0日下午第七届理事会扩大会议讨论、表决通过)
(2010年11月13日第八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2015年12月1日修订,2015年12月12日下午第九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学术性学会是突出学术地位的学术团体和学术组织,在一定意义上,任何学术性团体即学(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等职务,其象征的是在本专业学术领域中的学术地位。因此,理事会理事以上候选人的条件必须要求相对较高。同时根据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理事会领导班子的产生方式和学会管理制度,也应与时俱进,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不能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特制定《贵州省心理学会内部管理条例》。
第一条 贵州省心理学会理事会领导班子从第八届理事会(2010年11月13日)开始,学习外省协会的办法,在领导班子中设首席会长、现任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以后条件具备时还可设2个以上执行会长、侯任执行会长、候任副会长。任职年龄按国家规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理事不超过65岁。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两届以上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或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首席会长必须确保学会坚持坚定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中央在政治上坚决保持一致;指导和领导学会全盘工作。现任会长领导和主持学会全盘工作。执行会长协助现任会长领导和主持学会全盘工作。副会长按相应分工,分管相应的学会领导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处理本学会日常管理工作。
首席会长、现任长、执行会长是学会领导班子中的主要领导成员。
首席会长应是全省心理学界学术地位很突出的,学术资历较深,在国内有一定影响,任心理学教授达20年以上,并有一项以上在《心理学报》发表或被SCI收录或获全国性奖励的创造性成果。首席会长候选人条件不具备时,首席会长职务可以空缺。
第二条 新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候选人的产生,由当届会长在当届理事会任期即将到期时的前一至三月内,联系召集当届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根据有关条件协商产生,然后将候选人名单上报省科协审批,待省科协审批后,提交会员大会无计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理事会领导班子各位领导成员的积极性,克服理事不理事,副会长不赴会,想当会长又不想干事,更不想多干事等不正常现象,在进入大会选举程序之前,结合学会的常规工作和拟开展的工作,先设定不同领导成员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各位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条件定责参选。
第四条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候选人必须具备的专业学术条件和有关条件。
1、理事和理事以上候选人必须是交了当届个人会费的本会会员,并同时是交了中国心理学会当届会费的全国会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是从事心理学专业研究和教学的心理学专业人员,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 首席会长候选人条件
首席会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二十”和“三个五”条件:(无人达到条件时,首席会长空缺)
⑴ 任教授达20年以上。
⑵ 担任学会副会长和会长职务共计达20年以上。
⑶ 在核心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心理学论文达20篇以上。
⑷ 出席国际心理学大会达5次以上。
⑸ 主持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达5个以上,
⑹ 获省部级奖共计达5个以上。
3、现任会长候选人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十”和“三个一”条件。
⑴ 任教授达到十年。
⑵ 在《心理学报》、《心理科学》或相同级别的心理学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合计达到十篇。
⑶ 心理学科研或教研成果获省级奖励合计达到十项。
⑷ 获一项全省学术带头人荣誉(或是全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或是全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⑸ 主持过一项与心理学专业有关的国家级项目。
⑹ 任过一届以上省级学会副会长。
4、执行会长候选人条件:基本具备下列“三个五”和“三个一”条件。
⑴ 任教授达到五年。
⑵ 在核心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心理学论文达到五篇。
⑶ 心理学科研或教研成果获奖合计达到五项。
⑷ 获省科技进步奖或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或省哲社奖一个以上;
⑸ 主持过省部级项目一个以上。
⑹ 任过一届省级学会副会长或秘书长。
5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条件: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并同时是校级领导,在省心理学会任过一届理事,在心理学科研与工作上有突出成就(主持国家级项目或获国家级学会一等奖优秀成果的高级职称人员或博士,不受任职常务理事的限制)。
6、候任副会长、候任秘书长候选人条件: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并同时是校级领导,在心理学科研与工作上有突出成就。
7、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候选人条件: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并同时是校级领导,在学术上、工作上有出色成就。
8、理事候选人条件: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在学术上、工作上有一定成就。
第五条 召开会员大会选举理事会理事和理事会领导班子成员的特别要求:
召开会员大会选举理事会理事和理事会领导班子成员时,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所有候选人必须按时出席选举大会,若有无故缺席者,大会选委会将临时取消缺席者的候选人资格,即不将候选人缺席者的名字提供给大会投票选举。候选人若有非常特殊的情况不能到会(如参加国家级会议、受到中央或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接见,其时间正好与选举大会的时间冲突等类似特殊情况),可以向当届会长请假。只有遇到非常特殊的情况而且又请了假的候选人缺席者,选委会才能将其名字拿出来供大会投票选举。
第六条 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候选人产生程序
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候选人人选,由当届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扩大会议,协商产生。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还需经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纪检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纪检部门审查盖章同意,然后由选委会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待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在召开选举大会时,提供给大会代表进行无计名投票选举产生,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投票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贵州省心理学会举办年会与学术交流大会的办法
每年或隔年举办一次年会和学术交流大会。会长、副会长所在单位轮流承担承办本会年会与学术交流大会的任务,并负责筹集大会的会务经费和会务工作。年会和学术交流大会的主办单位为贵州省心理学会,承办单位为具体的办会单位。
每次召开年会时,即商定出下次年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承办单位。
第八条、贵州省心理学会经费使用范围
1举办学术活动所需费用;
2邀请省内外专家学者讲学所需费用;
3学会办公设备、办公费用;
4学会办会和开展活动所需设备及其费用;
5上级部门要求必须参加的会议的会务费交通费等
6 会长手机费、汽油费补贴,现阶段,每月合计暂定补贴100元。
7 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手机费、交通费补贴,按实际开支报销。
8 账务会计(有会计证者),每月补贴暂定100元。
9.账务秘书(出纳人员),每月补贴暂定100元。
10、学会必要的应酬、招待、慰问、传统节日开支,按实际所需支出报销。
11每年经费收支情况公布时间:每年接受上级部门规定的财务年审后,由财务人员向
会长和秘书长提供收支情况报告,会长或秘书长在开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时,向全体理事和会员公布。
第九条、贵州省心理健康教育协会和贵州省心理学会的关系
贵州省心理健康教育协会是由贵州省心理学会理事会于2009年3月28日创建并召开成立大会成立的。创建贵州省心理健康教育协会首先是由贵州省心理学会第七届理事会会长王洪礼教授在2005年9月18日换届大会上当选会长后,在大会的就职演讲中正式提出的,并以之作为贵州省心理学会2009年年底前定期完成的一项重大任务,并已如期完成。
贵州省心理健康教育协会与贵州省心理学会同属省级学会,两个学会互为团体会员,互为个人会员,共同开展年会学术活动。
贵州省心理学会属于自然科学性质的省级学会,其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贵州省心理健康教育协会属于社会科学性质的省级学会,其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十条 实行会员届满重新登记制度即个人会员任期制
个人会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同步,每届五年。当届理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时,提前1-2月开始实行个人会员届满重新登记和认定制度。认定方式:1、老会员续交了下一届五年个人会费,同时索要了个人会费收据,核对或重新登记了个人基本信息,即被认定为新一届会员。2、拟申请成为新会员的人员,按照申请入会程序,递交完有关资料,交纳了当届五年个人会费,即被认定为本会新会员。凡当届理事会任期届满,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仍不履行交纳个人会费的上届会员,不再被视为本会新一届会员。每届颁发发一次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实行会员重要事件主动报告制度
凡本会会员,只要经历了与学术活动、科研成果、教学工作、评优晋升、社会服务等有关重要事件,自己感到喜悦和快乐,都应主动通过电子邮件,以书面文字(含图片)方式,向学会秘书处邮箱和会长邮箱及时报告,并同时付诸电话或短信联系,以便学会秘书处和会长及时了解情况,及时安排整理新闻报道,在学会网站和学会邮箱中向全体会员发布,让全体会员共同分享当事人的喜悦和快乐。会员重要事件主动报告制度既有利于本学会宣传会员在工作中取得的实绩,更有利于学会年终总结时,能更全面地总结学会的工作与发展现状。
贵州省心理学会
201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