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为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充分调动我省高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开展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科技进步贡献率和成果转化率,更好地服务于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黔教科研发〔2014〕23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有关精神和要求,我厅决定开展第二届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推荐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奖励范围及条件
(一)奖励范围。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专利技术实施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分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专利奖四种奖项。
(二)推荐条件。
推荐申报条件详见《奖励办法》,其中:
1.推荐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其主要论著必须是2014年9月30日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并提供相应的检索收录、引用证明和科学评价等材料。申报人所列的全部代表性论文、专著(不超过10篇/部)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成果推荐高校。对涉及与推荐高校以外的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完成的成果,必须由合作者或机构提供书面证明,说明申报人在该项成果中的学术贡献。
2.推荐技术发明奖的成果,截止2016年9月30日已应用满两年以上,并已获得发明专利、新产品、新技术、新标准和新品种认证等,对于未授权发明专利和认证的,需进行查新,并通过鉴定。成果完成人一般不超过6人,且每人需有独立的发明内容。
3.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截止2016年9月30日已应用满两年以上,需具有自主创新的成果,且须通过鉴定,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根据项目的特点按技术开发类、成果转化类和社会公益类推荐(仅推荐一种类别)。
4.推荐专利奖的项目,应为已获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单件有效专利,截止2016年9月30日已实施满两年以上,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推荐上报程序
(一)第二届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项目数额不限。
(二)所有推荐成果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成果的水平、创新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荐等级等进行评价,并在《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推荐书》“推荐单位意见”栏目中填写推荐意见后加盖学校公章。
(三)各高校推荐的成果应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且未得到解决的,不得推荐,切实保证推荐成果的质量。
(四)各推荐单位登录贵州省教育厅政务网“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系统(网址:),按照系统操作手册和流程进行网络推荐工作;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具有防伪水印的推荐书及附件材料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科技与研究生处。
三、申报受理时间及要求
(一)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26日,纸质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2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相关要求:
1.推荐书是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的主要依据,其内容要严格按照《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书》填写说明认真填写,重点突出成果的主要发现、发明或者技术创新内容。
2.推荐材料一式7份,需用A4纸双面打印胶装,纸质封面;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将不予以受理。
3.所有推荐项目的经济效益应出具主要生产、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并加盖公章的证明(须有一份原件)。
4.已经获得过省部级和国家级科技奖励的成果,不得推荐参评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四、成果表彰
(一)第二届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省教育厅将为获奖组织或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二)第二届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拟授奖项目将在贵州省教育厅政务网公示30日,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异议的成果,我厅将组织专家或责成有关推荐高校进行核实。如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一律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三年参评资格,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省教育厅
2016年6月17日
(联系人:杨立昌;联系电话:0851-85283677)